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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公墓編者為您講我們中國古代奔喪作為居喪守制喪禮的一部分,如果故意逃避不執(zhí)行的話也會被視為違法行為,是要有相應的懲處懲罰的,對于為官從政者更是如此,甚至可能會因此丟掉烏紗帽。這是因為自唐朝以后居喪守制被定為了國家制度,是需要全國上下無條件遵守執(zhí)行的,故意不執(zhí)行當然會被懲處。不過奔喪制度后來因為古代宗族龐大,一個人或許有很多兄弟姊妹叔伯長輩,相應的奔喪也會很多,極為耽誤政事,所以在明朝中期改奔喪制為只為父母祖父母奔喪。
沈陽公墓編者為您查到,由于唐以后將居喪定為國家制度,因而不居喪或在外不奔喪就成為違法行為,以官吏尤其如此。《元典·刑部三,不孝》:“黃州路錄事司判官靳克忠,聞之父亡不奔訃,又行飾辭不肯離職,詳其所為,必合懲戒?!北紗适切⒌溃哂兄辽闲?。官員在任上,聞喪,可以拔腿就跑,囑他人代為轉奏請假?!短旄畯V記》:明洪武“八年(公元1375年)三月,詔百官聞父母喪,不待報,許即去官?!币允咎綍r期孝道至上。中國人的宗族關系盤根錯節(jié),人數(shù)眾多,官員都奔似不可能。明初,百官聞祖父母、伯叔、兄弟等喪,俱奔喪,為此居官日少,影響政事。故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 廢期服(即兄弟喪)奔喪之制:“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憂外,其余期喪,不許奔喪,但遣人致祭。”(《明會要》奔喪之制延續(xù)至今。如國家勞動保護條例上規(guī)定職工有“喪假”,亦即聞父母、祖父母喪即奔,其他近親喪則酌情處理之。
以上就是沈陽公墓編者為您查找到的我們中國古代奔喪制度的強制執(zhí)行情況。以及后來考慮到實際宗族人數(shù)眾多,如果血緣關系不是很親的親屬的喪事就可以不奔喪以此來減輕官員奔喪負擔,以及減少因奔喪而耽誤的政事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