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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公墓編者為您講我們中國古代歷史上居喪守制制度的幾經(jīng)荒廢。在之前的一段時間里,我們?yōu)楦魑患覍僮x者朋友們介紹過了我們中國古代歷史上的幾次居喪守制制度的荒廢,可以發(fā)現(xiàn),當社會不夠穩(wěn)定,或者統(tǒng)治者治國理政能力下降時,居喪守制制度執(zhí)行情況就不那么好。就像唐朝,在前中期居喪守制執(zhí)行較好,但到了后期,居喪守制也免不了成為約束力并不大的一種禮法,甚至很多地區(qū)也不再遵守執(zhí)行居喪守制制度,因為地方勢力的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撫順公墓編者為您查到,唐以后各朝定居喪守制,但各朝代以及一朝代的各時期的遵行程度存在著差別。大體上,明、清以后較唐、宋更為嚴厲;一個朝代的前、中期(的實際執(zhí)行情況)比后期要好;而官吏、士人等“上流社會”嚴于庶民階層。比如,那些從未想進人仕途的庶民,居喪期間盡可以照過正常的世俗生活,只要那里的宗法勢力及儒家禮教對個人的此類行為不干預。宋哲宗元祐八年(公元1093年)蘇東坡上《請復子孫居喪婚娶之禁》疏,日:“人子居父母喪不得嫁娶。人倫之正,王道之本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喪,而貧乏不能自存,并聽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害禮傷教矣。然猶或可以從權(靈活變酒)而管行者,以(因為)弱女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地地今又使男子為之,此何義也哉!”
以上就是撫順公墓編者為您查找到的我們中國古代唐宋時期居喪守制制度對于民間不執(zhí)行情況的退讓,甚至近乎荒廢的實況介紹。說明了即使唐朝以來將居喪守制制度寫入律例成為強制性執(zhí)行的規(guī)則制度,但在具體實施時仍舊困難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