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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陽墓園中,我們都知道尸體是人死亡后留存的客觀物質,骨灰是人的尸體焚燒后形成的灰狀物?,F(xiàn)實生活中由尸體、骨灰引發(fā)的糾紛時有發(fā)生。那么,尸體、骨灰的法律性質是什么、應否給予法律保護、怎樣進行法律保護就是一個必須明確回答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必須明確回答的實踐問題;同時,這一問題還是殯葬法制建設的重要基礎,因為殯葬就是對人死后的尸體或骨灰進行處置。

沈陽墓園編者為您查到一例案例:私取骨灰侵權案
原告劉某之父于1952年入贅改姓名到劉家生活,后因病去世。劉某打算將其父與其先前去世的母親合葬,劉父的侄子王某卻要求將劉父在原籍安葬,雙方因此發(fā)生糾紛,王某憤而拒絕參加劉父的葬禮。劉某將其與其母合葬的當天晚上,王某竟到該墳地扒墳,撕毀蓋棺布,將劉父的骨灰挖出并帶回家供放,把棺材和陪葬的衣物置于墓地周圍,劉某聞訊后痛不欲生,多方打聽方得知系王某所為,且該骨灰現(xiàn)在王某家供放,王某拒絕歸還骨灰。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將骨灰按原狀放回墓地,賠償其精神損失2000元。
關于被告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有多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侵犯了死者的名譽權,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理由是公民死后仍享有人格權,按中國傳統(tǒng)風俗,劉父的骨灰受到侵犯,則死者不能入土為安,其社會評價也因此被降低。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侵害了劉某對其父骨灰的埋葬、管理權,造成劉某精神痛苦,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應判決王某承擔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可予以治安處罰,應駁回原告的民事起訴。理由是骨灰不屬于財產,不存在侵犯所有權的問題;本案系雙方對安葬地點的風俗習慣理解不一致引起的糾紛,不屬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
第四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侮辱尸體罪,應駁回原告的民事起訴。理由是王某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秘密竊取死者的骨灰,損害尸體的尊嚴,傷害死者親屬的感情,在當?shù)卦斐蓯毫拥纳鐣绊?,應以盜竊、侮辱尸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駁回原告的民事起訴。理由是公民生前的身體為有體物,死后其尸體亦為有體物,屬于繼承人應享有的遺產,而王某以秘密竊取的方式取走骨灰并占為己有,雖然難以確定該骨灰的價格,但侵犯的標的特殊,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以上就是沈陽墓園為您查找到的關于骨灰遺體案例出現(xiàn)五種不同的意見,既有認為屬于民事糾紛的意見(第一、第二種意見),又有主張屬于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的案件的意見(第三種意見),還有認為屬于刑事犯罪案件的意見(第四、第五種意見)??梢?,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對尸體、骨灰的性質的理解和主張存在嚴重分歧。